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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确保涉农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

 

       本报北京2月19日讯 记者周萃报道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今天下发《做好2013年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今年仍需继续加大涉农信贷投放,保持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同时要积极推进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支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积极稳妥做好城镇化建设配套金融服务,持续深入推进“三大工程”建设。通知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资金供给、财务费用、激励考核、人才引进等方面向农业、农村和农民倾斜,继续坚持“有保有压”、“有扶有控”、“区别对待”原则,将有限的信贷资源重点投放到“三农”领域,实现涉农信贷总量持续增加。
  通知明确,在保持县域法人地位不变的前提下,稳步推进农村信用社转制为农村商业银行,成熟一家改制一家。鼓励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商业银行下沉服务网点。推动省联社逐步淡出行政管理职能,不得违规抽调资金集中使用,不得牵头组织非涉农社团贷款。按照商业可持续和“贴近基层、贴近社区、贴近居民”原则,允许城商行在辖内和周边经济紧密区申设分支机构,但不跨省区。在社区范围特别是农村社区探索建立村级金融服务点等多种形式的便民服务网络。农业银行要继续深化“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利用“惠农通”增强农村金融服务能力。邮政储蓄银行要充分发挥网络优势,面向广大农村居民大力发展小额贷款等涉农零售贷款业务。农业发展银行在强化政策性职能基础上,要进一步开展农业综合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业务,加大对农田水利设施、农业科技创新、生态环境改造的信贷投放力度,为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供信贷支持。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客户信用评定范围,做实金融服务信息基础,与其他涉农客户主体同等对待。对符合信贷支持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信贷优惠和服务便利。把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授信与社员单体授信结合起来,“宜户则户、宜社则社”。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以独立法人名义申请贷款的,可由其成员提供联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个人申请贷款的,可采取合作社内封闭联保或由合作社提供信用担保方式。对经营规范、获得“示范社”称号的,要鼓励采取信用和联保方式给予支持。同时,探索扩大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等借款人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创新各类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的农(副)产品订单、保单、仓单等权利以及农用生产设备、机械、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财产抵(质)押贷款品种。支持在法律关系明确地区探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农房等抵(质)押贷款业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办住房贷款、大宗耐用消费品、子女上学等小城镇消费贷款业务品种,保证信贷资金有序、稳步介入城镇化建设;加快提高薄弱地区金融服务水平,促进金融资源配置城乡均衡化;持续深入推进“三大工程”建设,不断扩大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
  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贷款发放条件,严禁违规新增融资平台贷款,重点加强贷款投向监管,从源头上控制涉农信贷资金被挪用风险,抑制用于农产品炒作、哄抬物价等不合理信贷资金需求,保证有效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来源:金融时报/汇通小额贷款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