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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金融监管改革 加强地方政府金融管理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落实金融监管改革措施和稳健标准,完善监管协调机制,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这是中央首次以文件的形式明确要求界定在金融监管和风险处置领域中央和地方的职责,意味着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将加快完善。
  党中央向来高度重视发挥金融在现代经济中核心作用。回顾上一轮金融监管改革,以1997年底召开的第一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为起点,当时针对中国金融体系在亚洲金融危机中暴露出的问题,中央提出对金融业实现分业监管的目标,并在1998年将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从人民银行统一监管中分离出来,分别由证监会和保监会负责,形成了由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三家分业监管的格局。2003年又组建银监会,接管了人民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能,由此中国正式确立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三会分工的金融监管体制。
  相对于过去统一监管体制,现行的分业监管体制在防范金融风险、提升金融效率和推进金融业各子行业的改革开放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金融监管有效性大幅提升,我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金融体制基本建立并不断完善,金融宏观调控的科学性、前瞻性和有效性显著提高,成功经受住了国际金融危机的严峻考验,为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近年来,随着金融全球化、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的迅猛发展,金融机构业务创新与交叉融合不断深化,监管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但监管机制与监管方式改革相对滞后,不适应金融发展形势要求,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均面临挑战,监管有效性有待提高。具体来看,跨领域的金融机构、金融业务与产品创新日益涌现,监管依然处于分业的状态,形成了监管体系中的潜在风险;跨领域的金融改革创新需求与日俱增,而相对割裂的金融监管体制中形成的行政分割,一定程度影响改革的持续推进;与发达国家不断加强宏观审慎金融监管改革相比,中国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机制建设与改革亟待完善。
  特别是对于近年来大量涌现出的新兴地方性金融机构与地方性金融市场,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监管法律依据不足,监管方式与手段落后,难以有效控制金融风险。近年来,中国各地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以及各类地方性股权、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迅猛发展,很多新型金融机构实际上承担了地方企业与政府融资信用中介职能,部分股权交易市场与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具备金融市场属性。
  但目前中央金融监管部门由于监管力量的限制难以对众多的中小型金融机构与分散的地方性市场实施有效监管,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由于法律依据的不足以及监管方式与手段的落后,重视准入环节的审批监管而轻视行为与风险监管,可能成为潜在的金融风险累积点。
  为此,金融管理部门应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金融监管改革,完善监管协调机制,采取综合措施维护金融稳定,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深化金融监管改革,应健全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预警和评估体系。借鉴国际经验,建立健全适应我国国情的系统性金融风险监测评估方法和操作框架,完善压力测试和金融机构稳健性现场评估等政策工具和手段,加强对重大风险的早期识别和预警,强化跨行业、跨市场金融风险的监测评估。加强对具有融资功能的非金融机构和民间借贷的统计监测,密切关注其对金融体系的影响。健全跨境金融风险的监测评估,完善跨境资本流动监测预警体系。
  深化金融监管改革,应切实加强金融监管能力建设,完善监管规则,不断提升监管有效性。明确对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业务的监管职责和规则,统一监管政策,减少监管套利,弥补监管真空。改进和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实现信息共享,推进监管协调工作规范化和常态化。
  深化金融监管改革,应完善系统性金融风险处置机制。强化系统性金融风险处置能力,建立层次清晰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处置机制和清算安排,健全金融安全网。完善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的功能定位和工具手段。加快存款保险立法进程,择机出台并组织实施存款保险制度方案。完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和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防范道德风险。
  深化金融监管改革,应完善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坚持发挥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对地方金融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作用,同时注重引导、调动和发挥好地方政府的作用。强化地方政府的金融监管意识和责任,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等具有融资功能的非金融机构的管理职责。强化地方政府的风险处置责任,有效打击高利贷、非法集资、地下钱庄、非法证券等违法金融活动。大力改善地方金融生态环境,减少行政干预,促进经济和金融健康发展。

        来源:金融时报/汇通小额贷款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