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通小额贷款官方网站>> 金融资讯>> 建立适合小微企业成长的金融生态环境

潍坊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文件

 

第一条  为加强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防范和风险处置工作,及时发现、化解重大风险隐患,最大程度地控制和消除突发事件的危害和影响,根据《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规程。
第二条  坚持属地监管原则。各县市区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与化解的第一责任人,各县市区金融办为小额贷款公司县级主管部门,牵头负责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评审工作,以及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
第三条  健全完善主监管员制度,充分发挥主监管员的作用。
(一)县市区金融办对域内每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分别确定1名正式工作人员作为主监管员,并保持相对稳定。主监管员是其监管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风险防范的直接监管责任人。主监管员应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敬业的工作态度,做好监管服务。
(二)主监管员主要职责包括:
1、收集有关信息资料;
2、掌握小额贷款公司分立、变更、终止、股东及高管人员变更情况,企业经营情况等;
3、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报告和制止;
4、向小额贷款公司通报监管信息及监管文件规定;
5、督促小额贷款公司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监管意见;
6、每月编制所监管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分析报告,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三)主监管员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坚持依法监管,不得干预小额贷款公司正常经营,不得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
(四)主监管员有以下职权:
1、不受干涉,独立提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意见;
2、根据实际情况,建议县级主管部门开展专项检查;
3、建议县级主管部门对违法违规事项及人员进行查处。
(五)小额贷款公司应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公布县级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及主监管员联系方式。
(六)县级主管部门应当将主监管员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并定期对其进行培训。
(七)主监管员应督促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及时完整地报送监管需要的数据和非数据信息,全面收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和风险状况的动态信息。主监管员负责归集报送资料并对小额贷款公司报送信息的及时性负责,有责任要求并核对其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
第四条  遵循持续监管原则,组织安装动态监管系统,实现省市县和公司四级联网。在日常监管中市县两级金融办及时掌握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充足率状况、公司治理状况、资产质量状况、流动性状况、财务状况和内部控制状况,对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资料进行监测分析和处理,形成分析报告。
第五条  实施重点监管。重点监管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违规问题:
(一)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违反规定融入资金:
(三)贷款利率超过司法解释规定的上限或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 9倍
(四)抽逃注册资本;
(五)使用非法手段催债;
(六)擅自开展新业务或跨县域经营。
第六条  现场检查和评级。根据省金融办统一要求和《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市金融办每年组织联席会议成员及主监管员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两次现场检查,查验有关文件、账册、单据和计算机系统信息,问询有关人员。根据检查结果,进行分类评级。评级结果作为主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分类监管、重点监管的依据。
第七条  对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小额贷款公司,采取下列监管处置措施。
(一)预警和提示。适时将监管分析结果、监管措施以监管通报的形式通报小额贷款公司,纠正和制止危及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经营行为和趋势,并要求其报送整改和纠正计划。
(二)根据需要,将监管通报发送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等利益相关方。
(三)约见高管。小额贷款公司出现以下情形,市、县级金融办应根据需要约见高级管理人员:
l、小额贷款公司存在严重的问题或风险;
2、小额贷款公司没有按要求报送整改和纠正计划;
3、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整改和纠正计划不能有效管理和控制风险;
4、小额贷款公司没有按要求对存在的问题和风险进行整改和纠正:
5、金融办认为需要约见的其他情形。
(四)小额贷款公司存在本规程第五条所列情形及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金融办责令改正,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由县级金融办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同级相关部门依法处置;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金融办逐级报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暂停其试点资格。
l、未经批准分立、合并或者违反规定对变更事项不报批的.
2、拒绝或阻碍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3、不按规定上报报表、有关资料,或提供虚假、隐瞒重要事买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
4、有洗钱行为的;
5、监管部门根据审慎原则认定的其他行为。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指引(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主监管员工作制度,规范小额贷款公司主监管员非现场监管工作的内容、程序和标准,明确责任,加强考核评价,提高监管效能,依据《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主监管员是对小额贷款公司非现场监管负主要责任的人员,是小额贷款公司非现场监管工作的直接组织者和具体实施者。
第三条  县级主管部门对县域内每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分别确定1名正式工作人员作为此公司的主监管员,并保持相对稳定。主监管员是其监管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风险防范的直接监管责任人。主监管员应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敬业的工作态度。主监管员应与小额贷款公司及其高管人员加强沟通,做好监管服务。
第四条  主监管员主要职责包括:(一)收集有关信息资料;(二)掌握小额贷款公司分立、变更、终止、股东及高管人员变更情况,企业经营情况等;(三)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报告和制止;(四)向小额贷款公司通报监管信息及监管文件规定;(五)督促小额贷款公司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监管意见。
第五条  主监管员有以下职权:(一)不受干涉,独立提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意见;(二)根据实际情况,建议县级主管部门开展专项检查;(三)建议县级主管部门对违法违规事项及人员进行查处。
主监管员应密切关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经济金融运行态势的变化,准确分析和把握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发展的外部环境,提高自身宏观分析风险、准确判断风险的能力和水平,增强对风险的敏感度。 
                                                                                                    

                                                                    第二章 监管信息收集与审核
第六条 监管信息收集是指从小额贷款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相关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媒体收集被监管机构经营状况及风险信息的持续过程。监管信息收集是进行日常监管分析、风险评估、监管评级以及后续监管的重要基础,贯穿于非现场监管工作的各个环节。
第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主监管员应及时收集(组织收集)小额贷款公司的各类信息。其中对于报表数据信息,原则上,主监管员应督促小额贷款公司于月后3日内上报月度报表,并在接到报表后2日内完成报表数据的审核及上报工作。
第八条 除通过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收集报表资料信息外,主监管员还应通过以下途径,收集小额贷款公司的其它相关资料信息。
(一)直接向监管对象收集相关数据及其他资料信息。包括:列席小额贷款公司“三会”,直接了解小额贷款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信息;现场走访,通过举行座谈、召开会议、调阅资料等方式,及时收集小额贷款公司除报表资料之外的其它信息,并核实已掌握监管信息资料的真实状况。原则上,主监管员每年累计现场走访时间不得低于30个工作日;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建立非数据信息报告制度,定期、不定期地收集小额贷款公司最新风险管理制度、业务及风险报告、内外部审计报告、问题整改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和对外公开披露信息等非数据信息资料。
(二)向系统内其他部门收集相关监管信息。小额贷款公司主监管员应加强与其他监管岗位或部门的沟通,及时了解现场检查、市场准入、统计信息等岗位或部门所掌握的监管信息。
(三)从社会公众媒体、第三方机构等其他渠道收集相关信息,包括社会公众媒体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新闻报道及评价、外部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专业分析人士的分析报告等。
第九条 主监管员对所收集到的各类资料信息要及时组织做好审核工作。
1、报表数据资料的审核。重点审核报表数量及数据内容的完整性、不同报表之间的逻辑关系、数据异常变动等。
2、其他信息资料的审核。重点审核三个一致性,即与相关报表数据的一致性、与前期报告内容的一致性、与以往掌握监管信息的一致性。
第十条 对监管信息审核中所发现的疑点或需要进一步证实的信息,主监管员应区分不同情况,及时采取电话询问、书面质询、现场走访、约见会谈等方式进行查证核实。
第十一条 主监管员参加小额贷款公司“三会”后,应对小额贷款公司重大经营管理决策的程序、决议内容的合规性以及决议可能带来的预期影响等进行分析评价,并形成书面报告,于会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金融办,必要时可附决议材料。
第十二条  主监管员应组织建立非现场监管信息档案,将所收集的信息资料、审核查证记录以及形成的分析报告等进行分类整理和归档。

                                                                      第三章  编制监管计划书
第十三条  制定科学的监管规划是监管机构实现监管资源合理分配、促进监管工作有序开展的重要基础。
第十四条  主监管员在新的监管周期起始之初,应根据被监管机构上一周期的风险评级结果,按照分类监管原则,科学制定新一轮监管周期的工作规划,形成《监管计划书》。原则上,《监管计划书》应在上一轮监管评级完成后一个月内完成。
第十五条  《监管计划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监管小额贷款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基本业务及财务状况、上一轮风险评级情况、本年度主要业务发展规划等。
(二)本周期需重点关注的领域及风险。包括上轮风险评估为“高”的业务及风险种类、内在风险方向为“上升”的业务及风险类别、主要风险疑点及不确定因素等。
(三)本周期预定达到的监管目标。包括反映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类风险水平的定量指标,以及反映小额贷款公司实际风险控制能力的定性指标。
(四)本周期的监管活动安排。包括各项常规性监管活动的时间安排及任务要求、被监管小额贷款公司前期问题的整改进度及拟直接采取的监管措施等。
(五)本周期需要关注和解决的其他问题。
第十六条  《监管计划书》编制完成后,应及时上报市金融办,由市金融办审查备案并监督执行。


                                                                      第四章  风险评估
第十七条  风险评估的目的旨在通过对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业务的内在风险水平、相应的风险管控能力以及风险未来发展变动方向进行评估,进而对企业的整体风险状况做出评价,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配置监管资源、提出改进建议及措施,提高监管效能。
第十八条  风险评估的结果是主监管员调整完善监管工作规划、合理确定现场检查范围及检查重点、实施监管评级的重要决策依据。
第十九条  在每个监管周期中,主监管员应至少组织对被监管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一次正式的风险评估。在按年度设定监管周期的情况下,风险评估工作原则上应在二季度进行。
第二十条  监管周期内一旦发生影响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状况的重大事件,或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业务的风险状况发生较大改变,主监管员应当及时组织更新风险评估。现场检查结束后,如有必要,也应对风险评估结果做出调整。
第二十一条  主监管员组织实施风险评估时,应全面分析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状况,明确所面对的主要风险类别,并依据其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发展的不同影响程度,合理确定所要评估的风险种类。原则上,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为必须评估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主监管员按风险种类进行风险汇总判断时,不能将业务种类的风险评级进行简单的算术平均,而是应在考虑加权因素的基础上,借助自身的主观判断得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三条 在内在风险水平与风险管理能力两个因素的权衡上,风险管理能力所占权重更高。在单个风险种类内在风险水平的评估上,业务规模占比越高,对内在风险水平的影响越大。
第二十四条 主监管员在组织完成风险评估工作后,应撰写《风险评估报告》。
第二十五条 《风险评估报告》要文字精炼、表述准确、理由充分、结构完整。最迟于6月中旬前上报市金融办。
第二十六条  《风险评估报告》形成后,主监管员应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对《监管计划书》进行修订完善。
第二十七条  对存在重大风险缺陷,已经影响到小额贷款公司正常运营的,主监管员应立即组织拟定监管措施,按规定程序报经同意后实施。可采取的监管措施包括:下发风险预警书、约见高管人员谈话等。

                                                                第五章  与现场检查衔接
第二十八条  主监管员主持编制《现场检查立项书》是实现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手段协调配合、良性互动的重要基础和关键环节,其目的是根据风险高低合理分配现场检查资源,提高现场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九条  现场检查立项的重点是风险评估或日常监管分析中发现的不确定问题、重要疑点和风险薄弱点,以及监管机构所提整改建议的具体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现场检查结束后,主监管员应及时了解现场检查反映的问题,持续跟踪督促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整改并上报现场检查整改报告。同时,依据现场检查结果及整改情况更新《监管计划书》。


                                                                     第六章  考核评价
第三十一条  市金融办按年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主监管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作为主监管员能否继续履职的重要依据,并作为上级监管部门对主监管员的评价意见纳入其在本单位的年度考核。
第三十二条 对主监管员年度履职考核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数据采集及审核的质量;
(二)完成常规监管工作的质量;
(三)撰写各类工作报告的质量;
(四)拟定监管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五)跟进监管的实际效果。
第三十三条  对数据采集及审核质量的考核评价,主要看主监管员能否及时收集报表数据;能否及时处理迟报、漏报、错报问题;能否在报送时间后2个工作日内有效完成对非现场报表数据完整性、准确性、逻辑关系以及异常变动等情况的审核,并采取适当的措施对数据的异常变化进行查证;能否按要求对数据收集和审核工作进行纪录并归档。
第三十四条  对完成常规监管工作质量的考核评价,主要看主监管员能否按照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包括制定《监管计划书》、进行现场检查立项、组织实施监管评级、完成后续监管等常规性监管工作,各项工作是否均能符合质量控制的有关要求。
第三十五条  对撰写各类工作报告质量的考核评价,主要看主监管员能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各类工作报告的撰写及上报,报告的格式是否正确,报告分析所采取的方法是否符合要求,能否及时发现风险苗头和异动问题,反映的问题和风险是否准确,做出的判断是否符合小额贷款公司实际。
第三十六条  对拟定监管措施的针对性及有效性的考核评价,主要看主监管员拟定的监管措施是否明确,是否符合相关监管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具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是否对小额贷款公司具有指导作用,重大监管措施的实施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持续跟进整改效能的考核评价,主要看主监管员是否采取现场走访、约见谈话等形式,对各项监管意见和整改措施的落实进行持续的跟进,是否就整改跟进情况及时进行专题总结报告,是否及时根据整改进程调整完善监管措施。
第三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主监管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市金融办将进行监管问责:
(一)故意提供虚假数据、故意隐瞒重要非现场监管信息及其他信息,或负责审核的非现场监管数据出现重大错误未能发现而导致监管误判,或监管对象发生重大风险未能及时发现的;
(二)对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风险,未按规定向上级部门报告,或采取措施不合理,导致重大监管事故的;
(三)擅自扣押、隐匿举报信件,提供与事实不符的核查报告,或向被举报人或无关人员透露举报内容、举报人及举报查处情况的;
(四)其他被认定应予以问责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 对主监管员的考核评价实行百分制,以上五个方面的考核内容各占20分,满分100分。得分90分~100分的,考核为优秀;得分70分~90分的,考核为合格;得分60分~70分的,考核为基本合格;得分60分以下的,考核为不合格。
第四十条 主监管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结果定为不合格:
(一)因工作失误被问责的;
(二)对被监管机构发生的突发性重大风险事件负有主要监管责任的;
(三)发生其他重大责任事故,并应负主要责任的;
(四)其他应被认定为不合格情形的。
第四十一条 对主监管员履职情况的考核采取申报制考核方式,先由主监管员根据考核内容填制《履职情况评价表》(见附表),并于12月底前上报市金融办,市金融办再根据日常掌握情况对主监管员的申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
第四十二条 对监管工作出现重大失误,被问责后迟迟未采取改进措施,或连续两年主监管员考核评价不合格,或经认定不适合再继续担任主监管员职位的,市金融办将建议县市区金融办调整其工作职位。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各县市区金融办应视自身的基本情况,为小额贷款公司主监管员提供必要的、稳定的监管资源支持,包括辅助主监管员工作的必要人力资源配备和定期的业务知识、技能培训。
第四十四条  本指引由潍坊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并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