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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创造民间投资发展的良好环境,完善相关保障机制,进一步壮大我省民间投资规模,激发民间投资潜力,提升民间投资发展水平,切实发挥好民间投资对于扩大内需、稳定增长、调整结构、改善民生的促进作用,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
  (一)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交通运输领域
  1.鼓励民间资本通过独资、合资、受让收费权益等多种形式参与公路项目的建设、养护、运营和管理。高速公路拟建项目招商引资和已建成项目转让收费权益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的建设、经营,可以与高速公路主体工程作为一个整体项目招商引资,也可单独招商引资。
  2.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港口码头、港口客运站、航道等水运基础设施的建设、养护、运营和管理。
  3.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综合运输枢纽、物流园区、运输场站、内陆“无水港”、城市停车场设施等的建设、运营和管理。民间资本投资的客货运场站、交通物流园区和城市停车场设施与国有资本投资项目享有同等待遇。
  4.除《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禁止和限制的项目外,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民用运输机场、通用航空、航空货运和地面保障服务等基础设施项目。
  5.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道路运输、城市客运、水路运输和辅助保障等交通运输服务领域。
  6.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参与建设铁路干线、客运专线、城际铁路、城市快速轨道、煤运通道和地方铁路、铁路支线、专用铁路、企业专用线、铁路轮渡及其场站设施等项目。铁路工程建设领域对民营企业和其他各类所有制企业平等对待,确保公平竞争。
  7.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参与铁路客货运输服务业务,以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铁路非运输企业改制重组。
  8.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铁路行政审批事项,凡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可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一律不再实行行政审批。
  (二) 鼓励民间资本进入能源基础设施领域
  9.支持民间资本参与能源项目建设和运营,对列入国家和省能源规划的项目,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以外,均向民间资本开放,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以多种形式参与国家重点能源项目建设。
  10.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能源资源勘探开发。继续支持民间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煤炭资源勘探、开采和煤矿经营,建设煤炭地下气化示范项目;支持民间资本以多种形式投资煤层气、页岩气、油页岩等非常规油气资源勘探开发项目,投资建设煤层气和煤矿瓦斯抽采利用项目。
  11.鼓励民间资本发展煤炭加工转化产业。支持民间资本继续投资煤炭洗选加工产业,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以多种形式投资建设和运营煤制气等煤基燃料示范项目。
  12.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石油和天然气管网建设。支持民间资本与国有石油企业合作,投资建设石油和天然气干线管道项目;以多种形式建设石油和天然气支线管道、煤层气、煤制气和页岩气管道、区域性输配管网、液化天然气生产装置、天然气储存转运设施等,从事相关仓储和转运服务。
  13.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力建设。支持民间资本扩大投资,以多种形式参与水电站、火电站、余热余压和综合利用电站,以及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发电项目建设,参股建设核电站。鼓励民营企业参与火电站脱硫、脱硝装置的建设、改造和运营。
  14.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新能源领域。继续支持民间资本全面进入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鼓励民间资本扩大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领域投资,开发储能技术、材料和装备,参与新能源汽车供能设施建设,参与新能源示范城市、绿色能源示范县和太阳能示范村建设。
  15.完善资源配置机制。加强规划、政策和标准的引导,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保障民间资本公平获得资源开发的权利。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依法合规成为大型煤炭矿区开发主体以及煤层气、页岩气、油页岩等非常规油气开发主体。水电、风电等特许开发权的配置,不得设定歧视性条件限制民间资本进入。
  16.完善价格支持政策。支持民营企业同等享受可再生能源发电、煤层气(瓦斯)综合利用发电上网电价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参与大用户直接交易。在具备条件的地区积极开展竞价上网试点。放开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出厂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价格。
  (三)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
  17.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参与河道整治、水库、灌区、农村供水、水土保持、水电站等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18.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的水库、河道蓄水工程以及农村供水工程、公益性农田灌排工程,同等享受省里其他同类工程的补助政策。
  19.完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对民办民营的小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合理制定基准价格,扩大上下浮动幅度,为供水、用水双方提供更大的协商空间,吸引民间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
  20.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的水电站工程,同等享受国家对小水电建设的补助政策,电价与其他国有水电站价格同价,并享有优先并网的权益。
  (四)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
  21.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主体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利用自筹资金或结合生产建设活动,申报开展土地整治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的,如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无异议,经乡(镇)政府批准,可以承包或租赁等方式确定给民间投资主体使用;属于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可优先确定给民间投资主体使用。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补贴或奖励的方式,实行“先建后补(奖)、以补(奖)促建”,对民间资本投资主体进行补贴或奖励。
  22.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土地复垦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对于难以确定复垦治理义务人的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和废弃矿山,支持民间资本投资主体通过招标挂牌等方式参与土地复垦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治理项目经验收合格后,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可优先确定给民间投资主体使用。
  23.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鼓励民间资本自主组建勘查单位,申请勘查资质,开展地质勘查。对可以由企业投资的商业性地质勘查项目,政府原则上不再出资,逐步形成以社会资金为主的多渠道投入新机制。促进矿业权市场健康发展,不区分国有和民营,依法保护申请人“在先权”,为民间投资提供平等的政策平台。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地质勘查专项资金项目的投资合作,勘查成果按照投资比例和合同约定转让,民间资本有勘查成果优先购买权。
  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
  (一) 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市政事业领域
  24.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BOT等方式,参与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城市园林绿化、环卫保洁等市政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与运营,与其他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对民间投资主体另设附加条件。凡是实行优惠政策的市政领域,其优惠政策同样适用于民间投资主体。
  25.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大力推行市政公用事业的投资主体、运营主体招标选择制度,在招标、评标等环节中,平等对待民间资本,严格按照招标、投标程序,择优选择特许经营者,为民间资本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
  26.完善市政产品价格形成和财政补贴机制。严格市政公用产品和成本核算管理,完善民间资本参与经营的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价格政策。各级政府或主管部门应按照特许经营协议及时拨付相关补贴,使民间投资主体能够补偿经营成本、取得正常收益,增强市政公用事业自我发展能力。因承担社会公益性任务增加成本或价格倒挂造成政策性亏损的,政府应予以补贴。
  (二) 引导民间资本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27.鼓励民间资本根据市、县(市、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按规定或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价格,向政府核定的保障对象出租、出售。其中,接受政府委托代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建成后由政府按合同约定回购。
  28.建立多元化的资金来源渠道。对实行公司化运作并符合贷款条件的民间投资保障性住房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给予积极支持,各级政府要根据《山东省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综〔2011〕138号)规定的贴息幅度及年限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给予支持。支持民间投资主体在政府核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额度内,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项目融资。
  29.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和《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规定的,可以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同时,按规定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
  (一)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医疗卫生事业
  30.支持民间资本兴办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医疗机构,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公立医院转制改组。民间资本可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积极稳妥地把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疗机构,适度降低公立医院比重,促进公立医院合理布局。
  31.支持民营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将符合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
  32.切实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其提供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制剂,免征增值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提供的医疗服务和药品按照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政策执行。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纳税,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自主定价。
  33.鼓励医疗人才资源向民营医疗机构合理流动,民营医疗机构在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科研课题、职业技能鉴定、人才选拔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同等待遇。
  (二) 鼓励民间资本发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
  34.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教育事业发展。将民办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教育规划,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领域。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幼儿园,引导民办中小学校办出特色,鼓励发展民办职业教育,积极支持有特色、高水平、高质量民办高校发展,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培训和继续教育领域。
  35.制定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政策措施。完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制度,学校设置执行同类型同层次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落实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民办学校依法自主制定发展规划,设立内部组织机构,聘任教师和职员,管理学校资产财务;实施高等学历教育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有关规定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落实民办学校教师有关待遇,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进修培训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在户籍迁移、住房、子女就学等方面享受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保障民办学校学生权益,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纳入国家助学体系,民办普惠性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在园儿童享受同等的资助政策。完善民办学校收费政策,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办学校同价。
  36.鼓励民间资本发展高等教育事业。探索建立民办高校分类管理制度,界定区分民办高校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的标准,逐步形成完善的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分类管理体制。
  (三)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
  37.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补助贴息等多种方式,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提高社会养老服务水平。
  38.综合运用财政专项资金和地方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等,通过以奖代补、建设补助或运营补贴等方式,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给予支持,鼓励带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
  (四)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文化、旅游和体育产业发展
  39.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在投资核准、信用贷款、土地使用、税收优惠、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对外贸易和申请专项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充分利用“三个一百”的载体,培育民营文化产业大项目、大企业、大集团、大园区。
  40.鼓励支持民营文化企业积极参与文化产品出口、申报国家级和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以及政府文化项目采购和招标、投标。
  41.引导民间资本合理开发旅游资源。各级政府确定投资开放的旅游资源,对民间投资主体不设置附加条件。加大对民营企业金融、财政、土地支持力度,支持采取合作开发、租赁开发、包片开发、整体开发等多种形式开发大型综合旅游景区。支持各类企业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加快培育和发展带动力强、辐射面广的民营骨干企业,形成一批具有市场核心竞争力的大型旅游企业集团。
  42.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合资、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投资体育产业,兴办国家允许的各种体育经营企业,建设各类体育场馆及基础设施,鼓励民间资本从事体育健身、竞赛表演等活动,积极培育民间资本体育中介市场。民营企业从事体育健身、竞技表演等活动,在土地征用、税费减免、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等待遇。
  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
  43.各级金融监管机构要鼓励各类投资者平等竞争,进一步加强对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服务、指导,不得单独针对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设置限制条件或其他附加条件。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村镇银行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由20%降低为15%。对各项经营和审慎指标较好、支农特色明显的村镇银行,优先支持其下沉营业网点,到乡镇设立分支机构。对存贷比、农户贷款及小型微型企业不良率等指标作差异化考核,以支持新设立村镇银行发展。
  44.支持公司治理良好、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较强、风险防护能力强的民营小额贷款公司按规定改制设立为村镇银行。
  45.支持资金集中度达到一定程度、有较高的财务管理水平且符合准入条件的民营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
  46.支持主营业务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民营企业以及民营租赁公司,作为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投资金融租赁公司。
  五、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
  47.鼓励民间资本在批发零售领域发展连锁经营、特许经营和自愿连锁,支持其开展品牌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发展电子商务。
  48.支持民间资本进入物流业重点领域。支持民间资本投资从事社会化物流服务,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快递、城市配送、冷链物流、医药物流、再生资源物流、汽车及家电物流、特种货物运输、大宗物资物流、多式联运、集装箱、危化品物流、供应链管理、国际物流和保税物流等物流业领域。
  49.支持民间资本进入物流基础设施领域。支持民间资本投资运输、仓储、配送、分拨、物流信息化以及物流园区等领域的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商贸功能区领域,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参与铁水联运、公铁联运、公水联运等转运中心设施建设。
  50.鼓励民营物流企业做大做强。推动民营企业加快向物流企业转变,积极支持民营物流企业开展国际合作,切实发挥行业协会在支持民营物流企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民营物流企业健康发展。
  51.切实减轻民营物流企业税收负担。符合条件的民营物流企业同等享受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政策。民营物流企业同等享受已经出台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政策。
  52.加大对民营物流企业的用地支持力度。鼓励民营物流企业利用旧厂房、闲置仓库等建设符合规划的物流设施,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供应。对于以物流业为主的城市功能区和园区,细化规划功能分区,按国家标准确定土地用途,严格按照不同地类和土地使用标准分宗供地,防止以物流中心、商品集散地名义圈占土地和实施整体供地,增强民营物流企业的土地市场竞争能力,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53.完善资质审批管理。对于法律规定或国务院未明确要求必须由法人机构申请的资质,由民营物流企业总部统一申请获得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可向所在地有关部门备案获得。
  54.简化注册经营手续。民间资本投资设立物流企业,在总部统一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和经营审批手续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可持企业总部出具的文件,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免予办理工商登记核转手续。
  六、积极推动民间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55.积极引入民间资本参与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吸纳有资金、技术、管理经验、销售渠道的民营企业及其他社会资本,采取改组、联合、兼并、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实现资本有序流动、资源有效配置。
  56.积极引入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加快国有资本证券化步伐,促进产权主体多元化。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的发起设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增资扩股。
  57.积极引入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辅业改制和非主业资产剥离重组。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在国有企业辅业改制、剥离非核心业务工程中,与国有企业共同组建设立专业化的生产性服务企业,或参与重组整合,盘活资产,做专做强。
  七、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
  58.鼓励民间资本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积极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多种方式投资发展新能源和节能环保、新材料、新医药和生物、新一代信息技术、海洋开发、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推动全省工业转型升级。积极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创业投资,省级创投引导基金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倾斜,吸引带动民营企业参与投资。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防军工建设,参与航空、航天、核电、海洋工程、游艇、北斗卫星应用等军民结合产业发展。
  59.大力支持民营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实施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引进人才。支持民营企业加快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中心等研究机构建设,支持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申报国家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承担或参与国家或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创新平台的建设任务。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和省相关科研和产业化计划,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起或参与相关标准制定,支持民营企业开展具有重大社会效益新产品的市场示范应用。
  60.鼓励民营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认真落实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条件的,按照费用的15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150%进行摊销。企业因技术升级需要而进行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的固定资产可以加速折旧。1个纳税年度内,符合规定条件的民营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合作
  61.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在境外投资中的重要作用,鼓励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境外投资。支持民营企业重点在境外能源资源开发、优势产能转移、海外工程承包、高端劳务输出、跨国公司培育、国际市场开拓、高新技术研发等领域加强投资合作。
  62.完善对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的政策支持。积极落实好企业境外缴纳所得税税额抵免政策,鼓励国内银行为民营企业境外投资提供流动资金贷款、银团贷款、出口信贷、并购贷款等多种方式信贷支持,积极探索“内保外贷”及以境外股权、资产等为抵(质)押提供项目融资。
  63.简化和规范对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的管理。对于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采取填写项目申请报告表的方式予以核准,进一步简化审核程序,推进境外投资便利化。
  九、为民间投资创造良好环境
  (一) 健全完善法规制度
  64.清理和修订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性规定,切实保护民间投资的合法权益。在制订涉及民间投资的政策时,要及时听取有关商会和民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反映民营企业的合理要求。要建立健全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体系,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提出的维权主张,有关部门要公平对待,按规定尽快处理。
  65.清费治乱减负,优化民营企业经营环境。加大涉企收费减免力度,落实已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贯彻好小型微型企业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研究建立收费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和强化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工作。加强垄断性经营服务价格管理,规范涉及行政许可和强制准入的经营服务价格行为。规范金融服务价格行为,鼓励商业银行提供免费服务,督促商业银行履行明码标价义务,开展商业银行收费专项检查,减轻商户负担。
  (二) 安排政府性资金时对民间投资主体同等对待
  66.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安排财政预算内投资和专项建设资金时,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于民间资本投资政府鼓励发展的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节能减排、环境保护、高新技术、传统产业改造升级等领域建设项目,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予以支持。鼓励民营企业借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及国际商业贷款等。
  67.在安排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时,对于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创业投资企业,均可采用参股、融资担保和跟进投资等方式进行扶持。要坚持市场化运作,通过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等方式,积极引导民间投资。
  68.在对各类投资主体提出的政府性资金申请审核时,审核内容、审核标准、审核程序、审核规则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应一视同仁。对于符合有关规定、通过审核的民间投资项目,在安排政府性资金时不得歧视。
  (三) 加大对民间投资的金融支持力度
  69.引导金融机构提升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水平,适当放宽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执行差异化的考核标准。
  70.优先支持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良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授信占该行辖内所有授信企业的70%以上,且最近6个月月末平均向小型微型企业授信余额占该行辖内企业授信余额10%以上的,可以一次申请筹建2—3家同城支行。
  71.拓宽直接融资渠道。调整完善企业上市的支持政策,加强对创业板上市工作的培训和辅导,搭建方便快捷的融资平台,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上市融资。积极稳妥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等融资工具,完善创业投资扶持机制,支持初创型和创新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引导支持企业利用企业债、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四)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72.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国税发〔2012〕53号),对民间资本和国有资本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要做到一视同仁。要树立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收过头税的理念,切实把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社会事业、金融服务、商贸流通、自主创新等领域的六大类33项税收优惠政策不折不扣执行到位,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五) 放宽民间投资企业登记条件
  73.试行民间投资企业“零首付”登记,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1人有限公司除外),允许其申请免缴首期注册资本,股东在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缴付不低于20%的注册资本,且不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余额在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清。对民间投资企业申请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未列的经营项目,且法律法规和政策未禁止的,积极予以支持。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的贸易企业,可以不核定具体经营项目。
  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指导
  74.加强对民间投资的监测分析。统计部门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统计工作,准确反应民间投资的进展和分布情况。投资主管部门重点分析民间投资的区域分布特征、行业结构变动、跨区产业转移等情况,科学判断民间投资发展趋势,有针对性地调整完善相关投资政策;有关行业管理部门重点分析本行业民间投资的生产经营状况、增长速度、结构变化、投资能力等情况,认真分析本行业相关政策对民间投资的影响,适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有关行业协会要全面了解、收集本行业的民间投资信息,做好汇总整理和监测分析工作,及时向有关政府部门反映并向社会发布,发挥好桥梁和纽带作用。
  75.鼓励和引导工程咨询机构服务民间投资。加强决策咨询服务,为民间投资提供可行性研究、融资咨询等决策阶段的咨询服务,并加大对民间投资项目涉及经济安全、公共利益、社会稳定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力度。鼓励民间投资者以全过程管理方式选择工程咨询服务,并按照民间投资者的需求,对民间投资的项目策划、融资方案、风险管理、经营方式、可持续发展等方面提供包括决策、准备、实施、运营在内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拓展服务领域,在民间投资者关注的统筹城乡、新兴产业、资源能源综合利用及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等领域的发展方向研究、投资机会研究、工程风险评估咨询、工程合同纠纷调解等新领域业务,为民间投资提供多层次、全方位、专业化的服务。
  76.做好民间投资信息引导工作。加强投资信息平台建设,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国内外行业动态、投资管理规定等相关信息。充分利用现有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和互联网门户网站,集中公开民间投资信息。认真做好民间投资政策的信息整合和宣传解读工作,引导民间投资者正确判断宏观经济形势和行业发展趋势,减少盲目投资、减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
  77.规范民间资本投资行为。民间投资主体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投资行为,依法经营管理,切实遵守和维护好市场秩序。要认真履行投资建设基本程序,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审批、环保、用地、节能等规定。要逐步建立规范的产权、财务、用工等制度,树立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行业自律,并主动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十一、工作要求
  78.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是鼓励引导民间投资发展的责任主体,各有关部门是加快民间投资发展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把促进民间投资发展摆到重要位置,列入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责任目标,抓好贯彻落实。
  79.提高服务水平。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清理和规范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缩短行政审批时限,不断健全服务民间投资发展的长效机制。各相关部门要注重配合,强化协作,切实提高行政效率,努力形成推进民间投资工作的合力。
  80.做好督促检查。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民间投资发展的统筹协调工作,创新工作方法,健全工作机制,及时跟踪政策措施的具体落实,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确保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九月十二日